金門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主旨:函轉「金門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相關表格各1份,請鼓
勵符合資格之志願服務人員踴躍提出申請,並於114年7月
18日前函送本府彙辦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4年5月26日府社行字第1140045205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,服務時數五
百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同等次獎勵及
得獎證書之頒授,每人以一次為限。
三、旨揭獎勵本年度志工服務年資及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
月20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期間之服務時數,請貴單位確實
審查志工之申請文件(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或衛生福利部志
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)登錄是否正確。
四、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
函訂定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」,志工服務
年資滿一年,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,得向志願
教導處服務運用單位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,請各單位依
該績效證明書格式(如附件三)開立。
五、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,需核對所送申請獎勵事蹟表(附件
二)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(附件三)及申請獎勵名冊
五)前函送本府教育處,逾期恕不受理。
勵符合資格之志願服務人員踴躍提出申請,並於114年7月
18日前函送本府彙辦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4年5月26日府社行字第1140045205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,服務時數五
百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同等次獎勵及
得獎證書之頒授,每人以一次為限。
三、旨揭獎勵本年度志工服務年資及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
月20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期間之服務時數,請貴單位確實
審查志工之申請文件(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或衛生福利部志
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)登錄是否正確。
四、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
函訂定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」,志工服務
年資滿一年,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,得向志願
教導處服務運用單位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,請各單位依
該績效證明書格式(如附件三)開立。
五、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,需核對所送申請獎勵事蹟表(附件
二)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(附件三)及申請獎勵名冊
五)前函送本府教育處,逾期恕不受理。